2024-02-22

信息来源:烘干板材   2024-02-26 17:56:55
产品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对江海富民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设备更新项目进行公开询价,欢迎符合有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参与提供服务。

  2、最高限价:人民币56万元(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大于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

  含安装调试以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收前的运行维护且仪器须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手工比对

  1、颗粒物监测设备应能满足一般、稳定地自动连续进行大气监测的要求;具有各项资料自动传输、远程自动控制、远程诊断、现场手动控制及故障显示等基本功能。

  3、供应商所投标PM10监测设备、PM2.5监测设备需具有有效期内的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检测报告彩印件。

  (2)《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

  (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方面的要求和检定方法》(HJ653-2013);

  (4)《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

  (5)《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

  (7)《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656);

  (8)《国家环境监视测定网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手工比对核查技术规定(试行)》;

  (9)《关于组织并且开展2020年第二批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仪器设施更新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511号)。

  (10)《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仪器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指南(试行)》(总站气字〔2022〕271号)

  ▲①分析方法: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联用光散射法或微量振荡天平加膜动态测量系统法;(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⑧平行性:≤±2.1%;(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多个样本参与检测的,以测量值较差的检验测试的数据作为评分依据))

  ⑩实时质量浓度:每1分钟测量并更新一次实时浓度均值,真正的连续实时在线nmIR光学源(针对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联用光散射法,微量振荡天平加膜动态测量系统法此条不做要求)

  ⑬纸带/采样膜:按照默认设置每卷纸带(采样膜)可使用6个月以上,纸带默认走纸时间为24h;

  ⑮安全性:具有生态环境部门对含放射源设备使用的放射源豁免证明文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切割头、VSCCPM2.5切割头、采样管路、泵、采样纸带等;(3)技术参数:

  ▲①分析方法: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联用光散射法或微量振荡天平加膜动态测量系统法;(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④流量测试:平均流量偏差5%设定值:≤0.1%,流量相对标准偏差≤0.2%,平均流量示值误差≤2%;(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多个样本参与检测的,以测量值较差的检验测试的数据作为评分依据))

  ⑦实时质量浓度:每1分钟测量并更新一次实时浓度均值,真正的连续实时在线测量;

  ⑨源:C14Beta源和880nmIR光学源(针对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联用光散射法,微量振荡天平加膜动态测量系统法此条不做要求)

  ⑩纸带/采样膜:按照默认设置每卷纸带(采样膜)可使用6个月以上,纸带默认走纸时间为24h;

  、颗粒物手工比对(1)采样器设置:一定要选择开阔地带设置采样器,避免任何形式的遮挡,包括建筑物、树木等。同时,采样器的高度应设置在离地面1.5米以上的位置,以防止地面扬尘对监测结果造成干扰。

  (2)采样时间规定:在进行手工比对时,必须确保采样时间与自动监测仪器一致,确保数据的同步性和可比性。

  (3)采样方法:严格按照分层等速采样法进行采样。根据颗粒物浓度的不同,适时调整采样速度,以确保采样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4)样品处理与保存:所有采集的样品需尽快送回实验室做处理和保存。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送回,需将样品保存在干燥、避光的环境中,并确保存放环境稳定,避免振动和高温对样品产生不良影响。

  (5)质量保证:为确保手工比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必须对采样器进行定期校准和检查。

  和PM2.5监测设备的比对工作。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通不过总站颗粒物手工比对,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按总站要求更换设备重新比对,直至颗粒物(PM10和PM2.5)监测设备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比对合格为止。

  1、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2、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3、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大于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总费用为总包价,即包含购买仪器设施、1年以上的质保费用(含质保期间所更换零部件、维修的费用)、初次检定、劳务费、交通费、税费、验收等一切费用。

  1、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内,所有设备需全部到货,设备需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的颗粒物监测设备比对工作,45日内需全部安装调试完毕,60日内完成项目仪器设施的试运行和验收。

  2、货物属全新未经使用,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因成交供应商货物质量原因,导致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退回已收合同款项,并予以采购人合同总额百分之五的赔偿。

  5、交货方式:成交供应商负责将货物送至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指定地点。

  1、验收方法:采购人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采购合同规定,对货物的技术指标、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供应商可派人参加。

  2、验收标准: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采购合同规定;单证齐全,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发票和其它应当具有单证文件。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事)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分公司参与投标的,提交总公司针对此项目的授权函原件。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凭据: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保的,应提供对应文件证明。

  (3)拥有非常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21年度或2022年度财务报告(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新成立的公司可以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告(表)。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1、供应商响应文件,包括对本项目需求的响应情况、项目实施方案、报价单(见附件1)等内容。

  2、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社保证明、相关资质证书和业绩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如果委托投标,也需提供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真实性承诺文件需提供彩色扫描件;属于特许经营的,还须提供特许经营许可文件的扫描件

  4、如投标企业是小微企业,请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或国家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网查询结果截图。

  (一)由我局采购小组抽取成员组成评审小组,分别按照《项目评审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综合得分最高的确定为中标单位。

  (二)评审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若公示期间无异议,我局将在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1、如因服务的质量上的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定的质量技术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别判定,双方应当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若执行采购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视情况可向江门市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支付仲裁相关联的费用),根据仲裁结果订立补充合同;亦可向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凡有意参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请于2024年2月26日下午17:30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响应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发至以下邮箱:,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