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护航世界级生态岛!这些案例入选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花旗松木材   2023-12-01 01: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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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上海崇明法院多起案例入选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其中1起案例入选

  2003年5月20日,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以下简称崇明海塘所)与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签订《关于使用奚西小圩的协议》,约定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承租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奚家港外口西侧小圩约2.7万平方米滩涂作砂石堆场,并由其投资对奚西支堤涵外口进行疏拓保滩,随小圩合同期内使用,至2019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该工程无偿归属崇明海塘所。2009年2月,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五只临时水泥桶仓及封闭式砂料堆场,从事混凝土生产、加工。

  崇明海塘所曾于2019年、2020年三次向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发出告知书,明确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租,要求限期腾退土地,均遭拒绝。为此,崇明海塘所诉至法院,诉请该公司将前述滩涂腾空后交还。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崇明海塘所返还案涉引水河疏拓、护岸保滩工程费用等,并赔偿建造地上物经济损失等,确认案涉滩涂归该公司使用。

  审理中,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办理的环境评价文件进行审核,并提示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的责任风险。经组织调解,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先行腾退了近四分之三的承租区域,仍保留水泥桶仓和封闭式沙料堆场未腾退,亦未停止生产。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是基于租赁协议取得案涉滩涂的使用权,现租赁期限届满,该公司依约应当及时腾退、交还土地。遂判决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将案涉滩涂腾退、归还给崇明海塘所;同时,崇明海塘所返还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履约保证金。

  宣判后,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奚西支堤沿岸属于长江口滩涂,地处我国弧形黄金海岸与长江黄金水道的交汇处,位于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与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崇明东滩湿地”及亚太地区迁徙水鸟的重要通道“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毗邻。

  本案中,被在长江沿岸从事混凝土生产加工,如不及时规制,将造成长江口滩涂生物多样性降低,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受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托驻崇明区河长制办公室法官工作室平台,引导被告先行腾退部分滩涂,开展生态环境整改治理。对于被告拒绝腾退区域,依法及时作出裁判,确保滩涂区域全面清退。本案的妥善处理,促进了重要湿地周边的产业布局逐步优化,确保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救济,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1年起,被告人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刘某、张某等人从事“毛垃圾”的运输倾倒事宜。六名被告人分工协作后,将宝山区和浦东新区的270车“毛垃圾”转运至崇明区,并倾倒至一处鱼塘内。经鉴定,涉案地块因填埋塑料袋、织物及易腐败的生活垃圾等固态废料,致使地下水环境中氨氮等超过基线水平,造成了地下水污染。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六人违反国家规定,共同非法倾倒、处置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并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考虑本案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最终对李某等六人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本案系非法转运、倾倒“毛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涉案被告人人数较多,且在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中分工明确、组织有序,是一起典型的团伙型犯罪。“毛垃圾”是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在一起的固态废料,属于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倾倒、填埋在地下会造成地下水环境损害,严重破坏相应区域的生态环境。本案中,涉案鱼塘及周边土地均为耕地,被告人非法倾倒、填埋“毛垃圾”既对涉案区域地下水环境能够造成损害,也对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造成影响,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本案裁判严厉打击了非法倾倒“毛垃圾”的团伙犯罪行为,有力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

  2018年至2019年间,杨某、李某委托别人制造猎枪用于捕鸟。获得后,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杨某、李某二人非法持枪在崇明区某处捕鸟20余次,猎捕赤膀鸭、风头潜鸭、赤颈鸭、珠颈斑鸠等近200只。经鉴定,杨某、李某共同非法狩猎造成的生物资源经济损失为40,000元,杨某、李某单独非法狩猎造成的生物资源损失分别为22,000元、78,000元。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杨某、李某非法持枪狩猎造成生物资源损失,情节较为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其二人赔偿生物资源损失。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野生鸟类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ECO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对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备极其重大作用。杨某、李某非法持枪打鸟,属于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办法来进行狩猎,且非法猎杀的鸟类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杨某、李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弹药的管理秩序,还直接对野生鸟类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综上,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等判决杨某犯非法制造、罪,犯非法持有、弹药罪,犯非法狩猎罪,合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李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犯非法狩猎罪,合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赔偿生物资源经济损失合计140,000元。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明确,我国必须在2030年之前完成“完善生物多样性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的任务。2016年11月起,崇明全区被划为禁猎区。非法狩猎行为会破坏特定种类的生物资源,更会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能够造成严重不利后果。

  公益诉讼是保护动植物资源与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本案通过刑事判决对杨某、李某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杨某、李某对生物资源损失进行赔偿,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有力震慑了潜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有利于营造保护野生鸟类、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2003年5月20日,原告某区海塘管理所与被告上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使用奚西小圩的协议》,被告承租位于崇明区陈家镇奚家港外口西侧小圩约27,000平方米滩涂作砂石堆场,并由被告投资对奚西支堤涵外口进行疏拓保滩,随小圩合同期内使用,至2019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该工程无偿归属原告。协议签订后,双方均遵照履行。2009年2月,被告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五只临时水泥桶仓及封闭式砂料堆场,从事混凝土生产、加工。2019年3月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告知书,明确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租,要求被告限期腾退土地,均遭拒绝。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将前述滩涂腾空后交还原告。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办理的环境评价文件进行审核,提示被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的责任风险。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被告先行腾退了近四分之三的承租区域,仍保留水泥桶仓和封闭式沙料堆场,拒绝停产停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是基于租赁协议取得涉案滩涂的使用权利,现租赁期限届满,被告依约应当及时腾退、交还土地。被告虽辩称其享有涉案滩涂使用权,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取得圈围滩涂的相关许可手续,且对奚西支堤涵外口进行疏拓保滩为被告应负担的合同义务,故判决被告依约将相关区域及工程交付给原告。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滩涂蕴藏着丰富的生物资源,是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系统最脆弱的地带之一。奚西支堤沿岸属于长江口滩涂,位于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与崇明东滩湿地、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毗邻。为尽快收回滩涂,恢复生态功能,人民法院采取“分期先予腾退、确保全面清退”的工作思路,深度运用生态环境多元协同共治工作机制,依托驻区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法官工作室平台,联合区河长办协商研讨工作方案,共同协调化解案件,积极引导被告主动先行腾退部分滩涂,交还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生态环境整改治理工作。对于被告拒绝腾退的区域,依法及时作出裁判,确保滩涂区域的整体全面清退。

  本案充足表现了人民法院秉承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态优先、系统治理、最严密法治,切实践行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

  2019年7月16日、9月5日,经胡某某与魏某某事先联系,胡某某驾驶货运船与魏某某、刘某某驾驶的“三无”采砂船在长江B7水域会合后非法采砂2次,盗采江砂共计1414.38吨,胡某某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砂罪判处承担刑事责任。本案非法采砂行为发生在崇明岛西南侧,毗邻水源生态涵养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及长江刀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经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涉案非法盗采砂石导致的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费用共计13,575元。上海某区检察机关与胡某某磋商,确定由胡某某以货币形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损害评估费用共计21,000元;同时,胡某某承诺今后将遵纪守法,不再实施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检察机关与胡某某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效力。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环境侵犯权利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河道泥沙输送能力之间的平衡,造成河床横向次生流和平面流场调整,还造成了浮游生物破坏、底栖生物生存环境毁灭性破坏,同时可能会引起河流水质下降、水体降解能力变弱。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胡某某应对生态环境做修复,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检察机关与胡某某经磋商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能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目的,也起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效果。协议公示期满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确认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

  本案系长三角跨行政区域探索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机制的典型案例。由于自然资源的流动性,破坏生态环境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需要跨域联动执法、司法,才能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本案中,胡某某因非法采砂行为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承担刑事责任后,上海某区检察机关参照刑事案件鉴定报告及其他证据材料科学合理确定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范围,并与胡某某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人民法院对磋商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本案作为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并予以司法确认的案例,在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生态保护信息互通、机制联动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助于探索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新路径。

  2021年2月5日,区生态环境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烘干炉上方设有排气收集管道,未安装除尘设施,燃烧废气直排外环境,屋外烟囱上方有熏黑痕迹,屋外地面有粉尘洒落。同年2月9日,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委托的代理人朱某进行约谈、询问,确认该公司自2005年成立后每年11月至12月在崇明区某村进行稻谷烘干作业,年烘干稻谷约1100吨,设备24小时运行;烘干炉使用的燃料是废板材,燃烧废气未配备治理设施。故区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申辩。2021年4月9日,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该公司处以罚款86,600元。2021年8月,该公司以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短、影响小并已整改,且承担一定的国家粮食储备社会职能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过重,请求依法撤销。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虽属于季节性作业,但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数年实施使用废板材作为燃料进行烘干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故可认定该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长期处在连续或继续的状态。该公司虽在被调查后进行了某些特定的程度的整改,但该整改行为属于其履行法定义务,不能成为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该公司作为承担一定国家粮食储备社会职能的农业企业,更应该遵守环保义务,注意保护环境,不能以此为由减轻自身的环保义务。综上,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考虑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以及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作出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无明显不当。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海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中准确认定季节性违法作业维持的时间问题的典型案例,对于准确认定违法主体责任范围、促进环境资源审判的适法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行为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且属于同一类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认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系持续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第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至最后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终了之日止。该认定方式不仅与《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立法精神一脉相承,也符合环境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

  本案从服务生态保护大局出发,以更加有助于环境资源保护与监管的角度,对隐蔽反复的非连续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维持的时间作出合理认定,有助于推动实现行政处罚责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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