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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鉴定标准变化看刑法中的认识因素

信息来源:上海五星体育官方网站   2024-03-06 00:51:50

  2016年“天津大妈”非法持有案将鉴定标准推上了公众视野,引起了社会广泛讨论。究其关键全因2010年12月公安部对于《性能鉴别判定规定》(以下简称[2010]61号《性能规定》)进行了修订,对于非制式鉴定标准从“射击干燥松木板法”转为“测定枪口比动能法”,致伤力的鉴定标准直接下降近10倍,导致司法实践中涉枪案件突增。

  而“天津大妈案”二审判决(2017年1月)仅时隔两年后,公安部又对鉴定标准做了修改。

  2019年12月,公安部颁布公通字[2019]30号《公安机关涉案鉴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2019]30号《工作规定》),将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弹药鉴定标准作出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一悄无声息的修改,直接将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的鉴定标准降至最低,即只要能发射就是刑法意义上的。这不仅只是一个标准的修改,更引发司法实务中的控辩审各方巨大分歧。

  作为具有极大杀伤性的武器,对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安全确实构成严重威胁,世界多国对于均实施严格管制。在我国建立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在内的管理体系,运用包括刑罚、行政处罚等在内的各种法律手段。因此,科学的认定必然的联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枪状物包含、和玩具枪三大类。而又可分为制式与非制式两类。另外从推动力不同划分,又可分为火药动力与气体动力。

  制式和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一律认定为,这在司法实践中并无争议。同时若只是外形或者颜色与相似但不能成功发射弹丸的,因不具有致伤力而属于玩具枪或者,也不会与的界限发生混淆。因此,三者之间容易混淆界限的是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的性质归属。

  在[2019]30号《工作规定》颁布之前,、和玩具枪之间的区分重点是枪口比动能,即用来衡量“杀伤力”的参数。具体的区分标准为枪口比动能≤0. 16 J/cm2的,为玩具枪;0. 16 J/cm2枪口比动能 1. 8 J/cm2的,为仿线的,为。

  但随着[2019]30号《工作规定》的颁布,火药动力的非制式枪状物不再鉴定枪口比动能数值,而只要完成射击试验就认定为。

  1996年颁布的《管理法》首次定义了概念。根据《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 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

  因此,“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是认定的关键要素,即有没有足够的杀伤力。但对于杀伤力的认定标准,1996年的《管理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直至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2001]68号文《公安机关涉案性能鉴别判定工作规定》,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 ( 含军用、民用) 子弹的非制式,按照射击干燥松木板的方法确定其有没有杀伤力,作为认定其是否属于的依据。

  “射击干燥松木板法”是指,将拟鉴定枪状物的枪口至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击穿松木板,则足以致人死亡;当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则足以致人伤害。因此,具备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枪状物可认定为。

  随后2007年10月29日,公安部发布《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及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发布修正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性能鉴别判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2010]《性能鉴别判定标准》),根本性的改变了杀伤力鉴定标准,废除“射击干燥松木板法”而采用了“鉴定枪口比动能法”。

  “枪口比动能”是指,弹头出枪口后在检测点所具有的动能与弹头的最大横截面积之比值,其中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以距枪口50厘米处为检测点;以气体为动力发射的,以距枪口30厘米处为检测点。枪口比动能由弹头质量和出膛速度所决定,并与两者之间成正比关系。而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不小于 1. 8 J/cm2时,无论推动力是什么一律认定为。

  根据我国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验结论,“射击干燥松木板法”致伤力远高于“检测枪口比动能法”标准。因为根据实验结论,枪口比动能在16 J/cm2时才具备嵌入干燥松木板的能量临界点。换句话说,采用“射击干燥松木板法”鉴定的枪口比动能值高于“检测枪口比动能法”1.8 J/cm2标准近十倍。而这也是引起摆摊几年的天津赵大妈被认定非法持有的根源所在。

  而到了2019年12月9日,公安部再次修订了的鉴定标准,发布 [2019]30号《工作规定》,直接规定“对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能发射制式或者非制式弹药的,应认定为。对火铳类,其枪管、传火孔贯通,且能实现发射功能的,应认定为。”

  至此,我国火药为动力的枪状物基本列为管控范围中,无论这个所谓的火药为动力的枪状物是不是花里胡哨、五颜绿色;也无论这样的一个东西是不是拼多多几十块钱包邮到家;更不需要查明这个枪型物体射出的弹丸、弹片能不能打穿你们家草纸。

  [注:根据 2012 年 12 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对网上群众咨询的答复意见,同时符合下列三个特征的,认定为玩具枪: 第一在外形上,与存在比较大差异; 第二在外观颜色上,大多使用红色、绿色等比较鲜艳的色彩,使用黑色面积小于全枪表面积的三分之一; 第三符合国家玩具标准规定,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小于0. 16焦耳/平方厘米 (含本数) ]

  与故意杀人罪等自然犯不同,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其刑法打击范围直接取决于国家对管制程度,而对于、、玩具枪的区分方法,各国法律体系中均非仅从枪状物的外部形态来判断,而是直接从“杀伤力”程度来判断。因此,相同的涉枪行为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重大差异。比如从枪口比动能标准来看,香港是 7.077 J/cm2, 台湾是 20 J/cm2,俄罗斯是 19 J/cm2,美国是 21 J/cm2。

  本文暂不讨论我国枪口比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而从我国法律对于“杀伤力”的鉴定标准则从“射击干燥松木板法”到“测定枪口比动能法”,再到如今的火药动力枪状物一律认定为非制式的变化过程来看,这种变化直接体现了我国对于管控的从严政策倾向。随着管控标准提高、管控手段升级,确实体现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价值选择,但同时又多少带着权力的傲慢与偏见。

  2017年“天津大妈案”自不必再赘述,究其根源是公安机关对于非制式鉴定标准变化,直接让赵大妈长期生计来源的玩具枪“静态升级”为枪口比动能达到1.8 J/cm2的真枪。司法机关仅凭事后的一纸鉴定就追究赵大妈的刑事责任,理由是违法性认识不能作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更不能作为出罪的理由。

  2019年12月针对火药动力的鉴定标准的变化,又引起了新一轮的“躺着中枪”的案件。[2019]30号《工作规定》发布后,各地公安机关集中查处涉案案件,特别是网络站点平台销类枪状物的案件,追诉了淘宝、拼多多等购物平台上多家销售枪状物的卖家,以及只花了100-200元便通能过物流包邮到家获得枪状物,且人数众多的买家们。

  这些所谓的买卖行为、获取行为大部分发生在[2019]30号《工作规定》发布前,甚至会出现了被告人仅通过遗物继承而持有的火药动力“老古董”案件。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司法机关仍然延续着“天津大妈案”的审理思路。

  在何某贵非法持有、弹药罪(案号:(2020)鲁0282刑初240号)一案中,辩护人提出鉴定时(2020年1月)[2019]30号《工作规定》未对外公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直接回应称:“公安部于2019年12月9日以《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涉案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的形式已经予以印发、发布”,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司法机关简单地认为法律规范被制定颁布后便可以直接推定被公众知晓,而案件嫌疑人、被告人当然是包含在“公众”之中。而事实是否如此,值得细究。

  笔者通过Alpha数据库检索了2020年至今的非法买卖、非法持有两个罪名,发现4000多份文书中仅31份文书明确引用了[2019]30号《工作规定》。而31份文书中仅18份文书涉及火药动力,18宗案件中14宗案件被告人取得时间均为2019年之前。这些案例中鉴定结论仅对涉案是否可进行相对有效射击进行检验确定,而在被告人取得这些火药动力时,这个枪状物是否属于当时鉴定标准下的问题,未作任何说明。

  2021年1月,笔者亲自办理一宗涉枪案件,首次发现[2019]30号《工作规定》的存在。此时全网无任何官方网站、数据库收录了[2019]30号《工作规定》的全文,甚至检索案例时发现审判机关在判决文书中引用鉴定标准时都会混淆[2019]30号《工作规定》与[2010]《性能鉴别判定规定》。

  而时隔7个月后,笔者再次承办了一宗涉枪案件,[2019]30号《工作规定》的全文仅能在Alpha数据库、东人刑事法典数据库中检索到,两个数据平台中披露的文件发布时间并不一致。而在大众搜索网站“百度”上,仍旧没办法检索到[2019]30号文的正确结果。甚至即使在文件发布单位公安部官方网站上,[2019]30号《工作规定》仍然处于“查无此人”状态。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关于犯罪故意的定义规定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最终指向的是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行为人一定要能认识到自身行为对刑法保护法益具有危害性,而一旦行为人对行为缺乏认识可能性,会产生阻却犯罪故意的后果。那么涉枪案件中行为人能否认识到涉案枪状物属于刑法上的是犯罪故意认定关键,即至少需要对涉案并不属于玩具枪与的事实具有认识,否则应当出罪。

  最高人民法院前官胡云腾曾在文章中谈刑法适用问题,认为刑法只能解决社会管理的个案问题、表层问题,而不能刑法优先、刑法万能,“因为刑法的负面作用最大,它能解决矛盾也能掩盖矛盾,还可能激化矛盾。刑法用得越多越猛,它的正作用会越用越小,而副作用会越用越大。”

  我国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对的鉴定标准、与、玩具枪区分规则如此专业且冷门,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是没办法理解和掌握的,甚至不接触、不办理涉枪类案件的公、检、法、律都无法明确知悉如此刁钻的“冷知识”。简单推定这样的“冷知识”被公众知晓是极为不负责任的。

  在天津大妈持枪案审理期间,著名刑法学者车浩教授曾语重心长地表示:“如果刑法适用不考虑普通人的正义直觉,就会降低它的道德信誉,也会降低普通人守法约束的水平。”[2019]30号《工作规定》颁布实行后,出现众多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涉案枪状物的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一般消费者,如何预料到几年前购买的玩具在家里“躺”成了杀伤性武器。而执法者将超出认识能力的注意义务赋予一般民众,实属强人所难。

  毕竟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是消费的人,都有机会购买到法律性质可能变化的商品。那么我们每一个人都将有可能因为某个法律认定规则的变化,成为下一个刑事案件嫌疑人和被告人。